水温是水质检测中的一个常规参数,那污水水温检测应采用哪个方法?污水水温监测按照标准适用范围确实不能直接采用《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GB 13195-1991),因为该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污水。若要使用应先进行方法确认并申请资质。第四版的方法无法在当地市场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有些地方甚至明确规定第四版不给认定。
按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条规定: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门制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从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看,应采用国家标准方法。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规定: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可选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知名技术组织或由有关科技书籍或期刊中公布的、设备制造商规定的等其他方法,但须按照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
按照HJ 91.1的规定,还是可以采用第四版的方法进行监测。但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资质无法申请的问题,从而导致第四版方法无法使用而国标又不适用的问题。小编了解到部分地区是默认采用GB 13195进行污水水温监测,这个可以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获得侧面验证,该标准中给出的水温参比方法就是GB 13195,但个人感觉,除相关标准指定外这么做仍属于不符合标准要求。
关于污水水温监测方法,建议申请GB 13195资质时,补充污水领域的方法确认一起申请资质。当然,最好的方式还是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修订,和更加方便实用的方法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