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石油类物质主要是由烃类物质组成的一种复杂混合物,在水中主要以漂浮油、分散油、乳化油、溶解油、油-固体物五种状态存在,而且石油类物质已经被列入我国危险废弃物名录,水体中含量超过0.1mg/L时,会引起水体缺氧;含量超过3mg/L时,会抑制水体自净能力,因此水质石油类物质污染源排放监测对生态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水中石油类物质检测标准
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明确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建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按本标准实施,不再执行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石油类直接排放限值为5.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20 mg/L。同时在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内,石油类物质直接排放限值为3.5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15 mg/L。
水中石油类检测水样采集方法
1.应在水面至 30 厘米采集柱状水样,不可满瓶。
2.棕色广口玻璃瓶采集,代表性强的水样,此瓶事先要用溶剂洗涤,千万不可残留洗涤剂,将洗涤剂薄膜全部去除,并加酸于水样瓶中。
3.测定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要单独采样,不可在实验室中再分样。采集石油类样品时,千万不可溢出瓶口。瓶上面要留有空隙,这样可以使浮在水面的石油类保存下来。
4.石油类可不作平行双样,当需要报告一段时间的平均石油类浓度时,可以测定在指定的间隔时间所采取的单个水样。
5.石油类样品可在每百克中加入 1mL 浓盐酸保存样品。决不可用氯仿或苯甲酸钠保存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