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质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水质检测是饮用水监管的核心要素之一,是确保饮用水水质达标的重要环节。基于日本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以及《水道法施行规则》中对水质检测的要求,对日本的饮用水水质检测计划、检测频率等进行了了解,希望对我国的饮用水水质检测提供一些参考。
为什么制定饮用水水质检测计划?
日本的《水道法施行规则》规定供水企业每年都应制订水质检测计划,而且明确规定了水质检测计划的主要内容。厚生劳动省出台了关于水质检测计划制订细化要求的文件,目的是确保水质检测合理、透明,将水质检测计划制度化。日本水道协会也出版了《水质检测计划制订指南》,使供水企业在制订水质检测计划方面获得技术支撑,能够根据其规模和水源状况制订有效的水质检测计划,在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也能更好地进行水质管理。
我国地域辽阔,水源条件差异大,区域发展不均衡,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标准规范-实施指南的方式逐层细化,指导供水企业制订既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又适用于自身水质管理的水质检测计划。建立并规范水质检测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机制,有助于供水主管部门更充分掌握较长时期、涵盖周边范围的水源条件和供水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也能够促使供水企业通过计划-修订-完善-再计划的过程,实现管理水平提升的持续迭代,同时也便于公众了解基本的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务情况。
饮用水水质检测标准及频率
日本要求的水质检测频率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部分指标的检测频率可以根据以往检测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与之相对应,我国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规定“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中规定对于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每月应对“表1全部项目,表2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但是由于缺乏实施方法和选取规则,目前供水企业开展日常检测时基本上是在覆盖全部指标的基础上,简单地以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分类界定后,按照每日、每月、每半年和每年实施检测,水质检测频率难以细化到具体指标。在水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进一步突出水源本底值和背景值的影响,对长期未检出或远低于限值的指标,合理降低其检测频率,一方面能够降低水质检测费用,同时也能够提醒供水单位更加关注当地的水质特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