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里面要求采样频次为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应如何理解?
问题1:24小时混合样怎么理解?比如某个污水因子水样要求500ml,这500ml是分12次取完吗?然后实验只分析一个样品报告出一个数据?还是说每次取样都取500ml,总共12个样品,实验室也分析12个样品,报告出12个数据再计平均?
问题2:如果是第一种取样方法,有时效的样品该如何保证时效性?比如ph、粪大肠。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排放限值为24小时均值,要求每2h取样一次,每次取样为瞬时样,共12次,然后进行混合,取混合样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24小时均值。但应注意有的项目可以混合,有的项目不可混合,具体可以查阅《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以污水某监测因子为例,该因子要求采样500 ml,则应是每次采样采集500 ml水样,共12次,然后进行混合,取500 ml混合样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24小时均值。
不过,应该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污水监测因子都是可以采集混合样,部分监测因子仅可以分析瞬时样。比如粪大肠菌群,不适合分析混合样,应采集12个瞬时样品进行分析,获得12个监测结果,计算平均值(微生物检测数据属于偏态分布,应计算几何平均),出具报告时报告平均值结果。
另外,还有pH。污水pH一般为现场监测,共测定12个结果,报结果的范围值。这个从污水排放标准给出的限值是一个范围值也可以看出来。关于样品时效性,应确保每个监测因子均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分析,必要时应分批次送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