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其涉及的学科多,相关部门多,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不合理都会给工程改造带来影响和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直接关系到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的多少、处理效果的好坏、占地面积的大小、管理上的方便与否等关键问题。不是反对污水处理厂提标,而是反对盲目,就算要提标,操作过程也要符合科学制度。
1.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不必强调“整齐划一”,应因地制宜规划与修订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区的环境、气候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很大,污水的水质、水量、以及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都不相同。以污水脱氮除磷为例,南北地区城市污水总氮浓度差别很大,以“整齐划一”的要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存在较大问题。而在其他国家,主要根据不同水环境容量和处理规模,每个城市、甚至每座污水处理厂都有不同的排放标准。
2.对于湖泊、海湾等脆弱水体,污水处理厂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氮、磷等排放的地方标准
污水中的氮和磷又称为营养物,其主要危害是导致湖泊、海湾等缓流水体,藻类异常繁殖的富营养化。因此,排入这类水体的污水处理厂应该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例如,湖泊发生富营养化的临界条件仅为总氮(TN)>0.2mg/L,总磷(TP)>0.02mg/L,而目前我国一级A排放标准规定TN不超过15mg/L,TP不超过0.5mg/L,这都是上述临界值的几十倍。可见,即使都达到一级A的标准排放,仍会对这类水体造成严重危害,难以遏制富营养化的漫延。因此,对于这类脆弱水体,应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3.针对无富营养化之虞的水体,污水处理厂应当制定适当宽松的氮、磷排放标准
对于不会发生富营养化的大江、大河和海洋,氮、磷的排入并不会对水体造成危害。例如,我国东北的内陆水体,发源于嫩江,汇入松花江,再汇入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再通过俄罗斯境内(的鄂霍次克海),最终进入没有海湾的公海,不会发生富营养化。而且东北地区气温低,生物脱氮除磷非常困难。因此,对于无富营养化之虞的广大地区,适当放宽氮、磷排放限值,不仅不会危害水环境,而且能够大大节省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国外针对类似地区甚至不限定氮、磷的排放, 例如,澳大利亚悉尼的三大污水处理厂,仅经过初级处理后直接排海。)